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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珠江流域开启4个月禁渔期

作者:首宏蔬菜配送 来源:本站 人气:232 时间:2025-10-30

东莞农业农村局

  从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珠江流域将迎来为期4个月的禁渔期。在此期间,除娱乐性垂钓之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所有捕捞作业都被禁止。

  东莞市对于珠江禁渔有着如下要求:

  (一)禁渔时间:3月1日0时 - 6月30日24时。

  (二)禁渔水域范围:广东省管辖的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以及有关重要独立入海河流重点河段。依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东莞市的禁渔区域为流经该市的东江及其支流。禁渔范围南至东江入海口〔也就是:东江北干流东江铁路大桥(23°03′55.79″N、113°32′20.69″E)、淡水河漳澎水闸(22°59′19.79″N、113°34′22.83″E)、东江南支流沙田游艇俱乐部(22°56′2.91″N、113°36′41.92″E)河口分界线〕,北至与惠州交界处。

  (三)禁止作业方式:除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

  (四)禁渔要求: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全市内陆捕捞渔船要全部实现“人上岸、船靠港、网入库”。若在禁渔期间,因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有捕捞需求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法处罚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来源:东莞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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